基金名稱 兆豐中國內需A股基金-美元
基金公司兆豐投信
成立日期2019年8月13日基金經理人李長昇
基金規模4.45億元(台幣) (2025-10-31)成立時規模13,010千元(美元)
基金類型跨國投資股票型單一國家保管銀行第一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100元 定時定額
計價幣別 美元
最高手續費(%)3.0000贖回費(%)至買回代理機構辦理者,依代理機構規定辦理。但至經理公司申請買回者免收手續費。
最高管理年費(%)2.0000保管費(%)0.2600
主要投資區域中國 本行風險等級 P4(積極型)
投資區域台灣,美國,大陸,香港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76303709B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含承銷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我國境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及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2.外國證券交易所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承銷股票) 、存託憑證(含 NVDR、CDR、ADR)、認購(售)權證或認股權憑證、參與憑證(Participatory Note)、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及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含反向型 ETF、商品 ETF 及槓桿型ETF)。3.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股票(含承銷股票、興櫃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大陸地區證券交易所交易之人民幣計價之股票總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中國內需相關產業」之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鉅亨投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凱基(原:萬泰)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112.4.1併入台北富邦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臺灣土地銀行,華泰商業銀行,高雄銀行,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附註: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基金商品風險等級係由本行自行評等,而各基金於公開(含簡式)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揭露之風險報酬等級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而訂定(該公會之標準並非強制適用),兩者風險等級可能有所不同。
註8: 投資商品於投資後可能會因為投資地區市場變化、連結標的價格波動、到期日將近、發行機構信評改變等因素而產生異動,且異動後之商品風險等級可能會高於投資人可承受之投資風險屬性。
註9: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